中国
刑法罪名。指
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
风险,违背
国家有关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管理法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
行为。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对此条作了修改。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
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宏观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第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第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第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
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第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
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行为的确定目的。(4)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对
犯罪单位,从理论上讲,应为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但就实际情况看,能够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者,多是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大
公司等。根据中国《刑法》第182条的规定,自然人实施本罪行为者,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