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Doctrine of Defense,又称“新社会防卫论”。由法国学者安赛尔(Marc Ancel,1902—1990)提出的一种对社会防卫论进行修改和发展形成的一种
刑法理论。社会防卫论最初为实证学派所提出,认为
刑罚是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社会防卫就是使社会免受
犯罪的侵害,龙勃罗梭的“刑罚必从自卫立论,方可无反对之地”“以及菲利的社会防卫是”“刑事
司法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任务”,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法西斯独裁政权滥用刑法,因
战争被忽视的人的尊严及对个人的尊重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意大利的格拉马蒂卡倡导了社会防卫运动,格拉马蒂卡认为,社会防卫的目的是使个人适应
社会秩序,而不是对其
行为的制裁。他要求废除犯罪、刑罚、
责任等概念,以“人身
危险状态”、“
保安处分”、“反社会性”等概念取代刑法,以专家取代
法官。安赛尔提出的新社会防卫论的基本观点体现在1954年出版的《新社会防卫论》(副标题是“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一书中,该书强调了
法治国家的
人权和人道观念,并阐述了新社会防卫的基本观点。安赛尔认为,刑法
作为社会防卫工具的同时,应兼顾行为人的社会化和复归。在社会化过程中,道义谴责应融于行为人的罪咎感中。新社会防卫论的基本内容包括:(1)不以惩罚手段使犯罪人赎罪为目的,而在犯罪者存有犯罪想法时就采取社会防卫措施,对各种不正常的人或
罪犯,首先应考虑的是教育而不是刑罚。(2)采取刑罚以外的各种处理方法达到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如对犯罪者实行隔离或淘汰、治疗性或教育性方法,组织罪犯重新社会化的过程的同时,给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3)承认个别预防的重要性,犯罪是犯罪者的人格的表现,应当探求犯罪者着手瞬间的
犯罪行为实行的各种原因。(4)刑罚要人道化,刑罚人道化的实现应以各种科学论证和犯罪者及其行为作出实证研究为依据。新社会防卫论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为基本内容,认为犯罪者有复归社会的
权利,社会有使犯罪者复归的
义务。新社会防卫论在欧洲和西方世界有较大的广泛的影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