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Prosecuting Discretion,“
起诉法定主义”的对称。该理论主张
刑事案件即使具备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
条件,检察官也并不一定必须
起诉,而具有斟酌起诉与
不起诉的裁量权。这是针对起诉法定主义提出的。起诉法定主义主张刑事
案件只要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检察官就必须起诉。起诉便宜主义首先在日本历史上逐渐形成,是日本刑事
立法上极富
创造性的一项
诉讼原则。根据日本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
犯罪的轻重及情况与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
追诉时,可以不
提起公诉。中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即是起诉便宜主义的表现形式。起诉便宜主义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符合诉讼经济原则;(2)有利于
罪犯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3)有利于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是,由于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为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
滥用职权的现象。为此,中国修改后的刑事
诉讼法从不起诉
决定的宣布方式、被害方、被不起诉方、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等多方面的制约,加强了对不起诉制度的监督、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