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ra?law Ground for Elimination of Liability,指
刑法或其他
法律法规所未明确规定的可阻却
违法的正当
行为。由于刑法只规定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若干典型的阻却违法事由,有关法规对优生优育、体育竞技中正当行为也有规定,但社会现象纷繁复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亦层出不穷,因此违法阻却事由并非只是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几种正当行为,而对超法规的正当行为也必须予以承认。如医疗行为、业务上正当行为,
自损行为,
自助行为,
被害人同意的行为等。即从整体
法律秩序的精神看,并不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习惯的其他正当行为,亦可阻却违法。其法理依据是:(1)
义务冲突说。指当一个人同时承担多个
义务而不能兼顾时,只能选择履行其中较高或同等义务,不得已而不履行某低度义务,可阻却违法。(2)
法益权衡说。在法益冲突情况下,为保全价值较大的利益,牺牲较小的利益,而不违背
公序良俗的可阻却违法。(3)
社会相当性说,指在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容许的范围内,为社会认可、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为社会相当性行为,可阻却违法。一般认为,对超法规之违法阻却事由,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必须从严认定,不可解释过宽过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