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完全刑事责任”和“完全无
刑事责任”的中间
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使
行为人实施
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行为时,其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
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者降低,因而刑法规定对其
从轻处罚或者
减轻处罚的情形。现代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限制
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
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故各国刑法均较为普遍地设有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制度,其外延主要包括达到一定年龄的
未成年人、
聋哑人、盲人、因精神病致辨认或控制
行为能力有所减弱的精神障碍人。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
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
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又聋又哑的人;三是盲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此外,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范畴:一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二是
醉酒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