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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刑事责任

摘要

Limi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完全刑事责任”和“完全无刑事责任”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者降低,因而刑法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现代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故各国刑法均较为普遍地设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制度,其外延主要包括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因精神病致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有所减弱的精神障碍人。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又聋又哑的人;三是盲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此外,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范畴:一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二是醉酒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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