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Fundamental Facts,是关于
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之一。这种学说认为,主张
权利或主张
义务免除的人,对于权利或义务免除所必需的事实的真相负
举证责任。如
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时,
作为例外,不适用其原则。这种学说将构成权利发生的要素,依攻击防御方法的
法律特征进一步进行分类,使
原告就权利发生的事实负
举证责任,而权利发生事实的欠缺归
被告举证。该说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就权利发生要件的数件事实中,仅对该权利的发生有重要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对于一切权利所共同的一般发生要件事实,不必举证。例如,
债权人仅就其
债权发生的要件事实举证,对于
债务人系精神病或
未成年人的一般要件欠缺事实由
债务人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该说将权利发生要件事实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权利发生有直接重要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另一种是普遍存在于一切权利发生情形的一般要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