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igation Delay of Objectivity,又称“制度性迟延”。指因
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的疏漏而导致迟延的现象。
大陆法系国家的
证据规则严密性差,这是导致
诉讼迟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大陆
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
诉讼观的影响。这种诉讼观认为,诉讼是敌对双方之间的斗争。它允许在
诉状中不提供
证明最终事实的有效证据;在诉讼中可以随时提出证据;或者因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证据不充分、不完善,而要由
法院进行调查,进而使
开庭次数增多,时间延长,从而导致诉讼的迟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反,英美
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点是一次性
审理,
法庭审理阶段与审理前阶段彻底分开,而且证据规则十分严密,这对于防止制度性迟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英国规定了分类审理制度。如王座庭的审理方式有四种,即
陪审团审、非陪审团审、商事审、简单案件审。不
使用陪审团审,而且审理时间大概不超过4小时的案件列入简单案件审。大多数案件列入非陪审团审,结案比较迅速。只有下列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理:
欺诈案件以及争执点为诽谤、文字诽谤、
恶意控告、不法监禁。但是如果审理需要详细审查
书证材料、账目,或使用其他科学方法,或到现场就地调查的案件,也不使用陪审团。在其他情形下,主事
法官有使用或不使用陪审团的
自由裁量权。英国最高法院规则还为当事人自令状送至案件
交付审理
期间的活动规定列一个可据以遵循的日程表。这些都有利于克服客观性诉讼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