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 Agreement,又称“辩诉
谈判”。有的
国家特有的一种处理
刑事案件的方式。指检察官在刑事
被告人被
提起公诉以后,
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以减轻
罪名或减少指控条款或缩短
刑期为
条件,同
被告方
辩护律师进行交易,换取被告人承认罪行的
诉讼活动。按辩诉交易的公开程度,分为
明示的和暗示的两种。检察官同被告方辩护律师进行的这种交易是在对被告人提起
公诉之前已着手准备。检察官以
犯罪事实和获取的
证据允许提出的最重要的罪名和多项指控条款
作为协商条件,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谈判,力争被告人认罪。辩护律师一方面同检察官谈判,另一方面又同被告人磋商,说服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的条件。如果检察官同被告方达成协议,法院对被告人可以不必
开庭审理便可判决。辩诉交易的条件:一是被告人必须有罪;二是有罪
答辩必须出自被告人自愿,绝对不是在受到暴力、
胁迫或者欺骗等条件下做出的,否则,法院认为辩诉协议是无效的。适用辩诉交易。一般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被告人罪行的轻重。被告人罪行轻则容易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较难适用。(2)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则易适用,否则就难以适用。(3)检察官掌握证据的程度。检察官掌握的证据如果不很充分可靠,适用这种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否则适用的可能性就小。(4)辩护律师的态度。(5)
法官的态度。产生和适用辩诉交易的原因,主要是:(1)发生的刑事
案件数量过大,法院负担过重;(2)处理案件的质量太差,被告方和检察官都想尽可能使各自摆脱诉讼失败;(3)
保证诉讼双方利益的迫切需要。
法学界对辩诉交易是否可取有不同看法。赞成者认为采用这种办法可以使案件得到比较公正的处理,克服被告人认
罪过轻、检察官控告过重的矛盾,还可以节约
诉讼费用和审判时间,从而提高办案效率,是防止案件大量积压的好办法。反对者则认为,这样做是对公正审判的歪曲,对无罪人很不利,可能使无罪人因怕被
定罪重而承认有罪,实际上这是剥夺被告人的
辩护权,容易造成冤案;对于那些真正触犯
刑法的犯罪人,是一种让步,减弱了判决的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使
刑事审判制度受到不应有的
损害。还有一种折衷观点,即认为辩诉交易可取,但是有不少弊病,应当修改并使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