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ol on the Merger of Bursiness Corporation,各国
反垄断法中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制度。各国反
垄断法都有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控制合并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竞争。 为了控制企业合并,反垄断法一般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合并向反垄断法主管机构进行申报。根据各国反垄断法,一个合并如果能够产生或者加强
市场支配地位,一般就可以认为这个合并能够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有必要禁止这个合并。但是,有些合并一方面严重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又推动竞争,这就需要给予
当事人辩护的
权利。美国
司法部和
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规定,在分析一个横向合并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时,大致应当采取以下5个步骤:(1)审查合并是否能显著提高市场的集中度。(2)当局将根据
市场集中度和其他相关的市场因素,评价合并是否产生潜在的反竞争后果。该指南强调指出,市场集中度和企业的市场份额只是分析合并对市场竞争影响的一个出发点。在
决定是否干预合并的时候,当局还将考虑影响竞争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的进入、效率和
破产企业。(3)当局将考虑潜在的市场进入能否及时地、可能地和充分地阻止或者
抵消合并的反竞争效果。(4)当局将考虑合并后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包括规模经济、生产设备的联合、工厂的专业化、运输费用的降低以及与合并企业的生产、服务和销售有关的其他效益。(5)当局将考虑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有一方面临
破产的威胁。该指南指出,如果破产将导致该企业的资产从
相关市场上流失,合并便不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势力,也不可能推动行使市场势力。通过上述这些分析,就可以对一个合并是否具有反竞争后果作出结论。 中国1987年由
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指出,组建企业集团,必须遵循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的原则,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鼓励同行业集团间的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也指出,企业兼并一方面要有利于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也不得
损害企业间的竞争。但是,这两个政策性的文件都没有提出如何控制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