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 Alibi Pendens,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对同一
案件都有
管辖权的情况下,
当事人为了取得
诉讼胜利,按照不同的
管辖根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常常以已涉
未决诉讼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中止在本国的诉讼,或者中止在外国的诉讼。大多数国家的
法律承认这种抗辩,因为对于同一案件不能提起两个诉讼。一案多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同的
原告人在本国和外国对相同的
被告人提起诉讼;另一种是
原告人在本国对
被告人提起诉讼,被告人在外国对原告人提起诉讼。在第一种情况下,欧洲大陆
民法法系国家的实践是,只能要求中止后一个诉讼,不能对头一个诉讼提出上述抗辩。如果头一个诉讼是向外国
法院提起的,各国的做法则颇不一致。在第二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既是原告人,又是被告人。各国法院对这种情况一般既不中止在本国的诉讼,也不制止在外国的诉讼,因为中止在本国的诉讼或制止在外国的诉讼,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完全成为被告人,影响当事人的
权利。当同一案件在两国进行诉讼的情况下,两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能在各自的国家
执行。关于已涉未决诉讼问题的新发展是西欧和北欧国家签订了国际公约,规定了统一的规则。1968年9月欧洲共
国体六国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关于民商事案件
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该公约第21条规定,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涉及相同的诉因在不同的
缔约国法院进行诉讼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
受理;被要求放弃管辖权的法院,在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被提出异议时,可以中止其诉讼。1988年9月
欧洲共同体和欧洲
自由贸易联盟在瑞士的罗迦诺签订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该公约第21条规定,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涉及相同的诉因在不同的缔约国进行诉讼时,在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确立以前,其他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在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确立以前,其他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在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已确立的情况下,其他法院应拒绝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