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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涉未决诉讼

摘要

Lis Alibi Pendens,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取得诉讼胜利,按照不同的管辖根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常常以已涉未决诉讼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中止在本国的诉讼,或者中止在外国的诉讼。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承认这种抗辩,因为对于同一案件不能提起两个诉讼。一案多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同的原告人在本国和外国对相同的被告人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原告人在本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被告人在外国对原告人提起诉讼。在第一种情况下,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的实践是,只能要求中止后一个诉讼,不能对头一个诉讼提出上述抗辩。如果头一个诉讼是向外国法院提起的,各国的做法则颇不一致。在第二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既是原告人,又是被告人。各国法院对这种情况一般既不中止在本国的诉讼,也不制止在外国的诉讼,因为中止在本国的诉讼或制止在外国的诉讼,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完全成为被告人,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当同一案件在两国进行诉讼的情况下,两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能在各自的国家执行。关于已涉未决诉讼问题的新发展是西欧和北欧国家签订了国际公约,规定了统一的规则。1968年9月欧洲共国体六国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该公约第21条规定,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涉及相同的诉因在不同的缔约国法院进行诉讼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受理;被要求放弃管辖权的法院,在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被提出异议时,可以中止其诉讼。1988年9月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瑞士的罗迦诺签订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该公约第21条规定,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涉及相同的诉因在不同的缔约国进行诉讼时,在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确立以前,其他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在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确立以前,其他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在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已确立的情况下,其他法院应拒绝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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