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s of Jurisdiction,
国际私法名词。指涉外民商事
案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事实同
法院地
国家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即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
审理具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国际
私法中的
管辖根据有:(1)
当事人的
住所。当事人的住所分为
被告人的住所和
原告人的住所两类。德国、瑞士、荷兰、日本、中国和1995年以后的意大利等国的
法律,把
被告人的住所
作为基本的管辖根据。美、英等国的法律也把被告人的住所作为管辖根据。以
原告人的住所作为管辖根据也被世界上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和荷兰等国所采用。德国等一些国家则对某些案件,如
扶养案件、确定生父身份案件等采用原告人的住所作为管辖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
身份关系的
诉讼,由原告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的
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分被告人的国籍和原告人的国籍两类。法国、卢森堡和葡萄牙的法律既采用原告人的国籍,又采用被告人的国籍作为管辖根据。比利时法律采用被告人的国籍作为管辖根据。荷兰法律采用原告人的国籍作为管辖根据。(3)被告人的出现。被告人的出现(不论是长期的出现,还是暂时的出现)是英国、美国等
普通法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基本的管辖根据。被告人出现在这个国家,并向他(她)
送达了
起诉书和
传票,法院对此人的
管辖权即已确立。这种管辖权一经确立,就继续有效,直至诉讼结束,即使被告人后来离开了这个国家。(4)诉讼原因发生地。
民事诉讼的原因发生在法院地国家,这就使得该国同该涉外
民事案件发生了联系,从而对这类案件享有
司法管辖权。在
涉外民事诉讼中,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作为管辖根据的案件,主要有
侵权行为案件,包括航空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
侵权行为,以及契约(
合同)纠纷案件。(5)
诉讼标的所在地。诉讼
标的就是
诉讼当事人之间讼争的
财产。由于财产在一个国家,当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
所有权或其他
权利有争执而引
起诉讼时,因为财产的坐落构成案件与这个国家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法院可以以诉争财产的坐落作为根据,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权。中国民事
诉讼法对此也有规定。因
不动产权利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
国家法院
专属管辖,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6)被告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财产扣押地。把被告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者扣押他(或她)的财产作为对他(或她)行使管辖权的根据的时候,财产是使财产的所有权人进入
法庭的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也把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规定为中国法院对他行使管辖权的根据。(7)当事人的协议。在具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国的法院审理,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可以对这个争
议案件行使管辖权,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提供了行使管辖的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如前苏联)只规定哪些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有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只规定本国法院
受理当事人
协议管辖的
条件。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或者由中国法院管辖的条件都作了明确规定。(8)被告人接受管辖。一个国家的法院对接受管辖的被告人享有管辖权,这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原则。从各国的实践和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下列行为被
视为被告人已接受管辖:被告人出庭,但是,为了对此管辖提出异议,或者为了解除扣押而出庭,则为例外;被告人提出
答辩状;被告人通过
律师出庭
辩护;被告人提起
反诉。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中国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
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