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 Doctrine,
国家不得以替本国国民索债而向外国
使用武力的主张。阿根廷
外交部长德拉果针对1902年英、德、意三国舰队为国民索债和求偿而联合封锁并炮击委内瑞拉港口
事件,于同年12月在给美国
国务院的
照会中正式提出。照会指出:公债不能产生
武装干涉的
权力,更不能产生欧洲强国占据任何美洲
国家领土的权力,理由是:外国
债权人借款时考虑举债国有关情况,据以
决定借款
条件,并知晓其中包含的
风险;国家虽有
义务偿付公债,但有权选择偿还的时期和方式,不容被强迫偿付。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不断发生欧洲国家为收回本国国民的
债权干涉拉丁美洲国家的事件;理论基础则是排除欧洲各国干预美洲大陆的门罗主义和国家不得为国民的契约争执干涉外国的
卡尔沃主义。该主张一经提出立即得到拉美国家支持和各国重视。经1906年第三届泛美会议讨论后,在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由于拉美国家主张并经美国代表波特(H.Porter)倡导,订立肯定德拉果主义的《限制用兵索债公约》(又称“德拉果—波特公约”),即海牙第二公约。公约规定,
缔约国不得以武力为本国国民向外国索债,除非该国拒绝
仲裁或不遵行
仲裁裁决。该公约虽未获会议参加国批准又未彻底排斥武力索债并把仲裁义务套在
债务国身上,但它和其中确认的德拉果主义毕竟是对当时帝国主义用兵索债的一种谴责,是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国家间财政争端的重要一步。德拉果提出的用尽当地救济
责任和禁止使用武力等原则,后来也成为普遍的
国际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