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
人民检察院复核对
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
逮捕的
案件的职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
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
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
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