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的
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案件的权限及分工,根据有关规定,由人
民法院经济审判有7类,(1)、关于应当授予
发明专利的纠纷案件,(2)关于宣告授予的
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
专利权的纠纷案件,(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4)、关于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5)、关于
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前授予
使用发明,使用新型,
外观设计费用的纠纷案件,(6)、关于专利
侵权的纠纷(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
犯罪的案件,(7)、关于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的前四类均由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其他几类案件,分别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院根据实际需要,经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制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发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上述三类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法学大辞典》第一版,总主编,邹喻,顾明,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