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摘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①投资者的单一性;②公司组织结构特殊性;③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①投资设立方式;②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目录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编辑本段



  (1)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

  (2)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的实际管理权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行使;

  (4)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可见,国有投资公司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情况下,引导企业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而设立的一种公司类型。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公司法》条作了特别规定,即《公司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及资产管理规定编辑本段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所有者,但它并不亲自进行管理,而由授权机构或部门对其财产实施监督管理,而且,对处于优势地位,经济效益良好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不仅对国有资产拥有管理权,对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转让还拥有审批权。《公司法》对这些问题有专门的规定:

  《公司法》第67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72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以获得最大效益的重要形式,是把企业推向市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手段。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编辑本段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股东只有一人即国家;须设立董事会,并且由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委派人员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公司法》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规定,可见看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实质上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转让行使控制权、决定权。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下一篇创设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admin
admi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最近编辑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