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系指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致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而自然取得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一种债权。这种债权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即委付,前者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所谓立法属性,系指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本质和在我国的法律表现。所谓法律冲突,系指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实然性规定和目前法律实践实然性要求之间的矛盾,包括但不限于对代位求偿立法本质把握的准确性、现行法律规定的可适性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设计精巧的制度,英美等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以其丰富的司法实践、不多见的成文立法,以及法官学者们孜孜以求的理论雕琢,使得该项制度日臻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暂,立法和司法实践远没有理解该项制度的精髓,实务中经常困惑丛生、问题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