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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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