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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保证犯罪嫌疑人享受辩护权利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保证犯罪嫌疑人享受辩护权利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条附注:《刑事诉讼法》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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