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证犯罪嫌疑人享受
辩护权利的职权:人民
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
犯罪嫌疑人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
辩护人: (一)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
刑罚尚未
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
人身自由的人; (三)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
外国人或者
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
近亲属或者
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
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
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
身份证明和辩护
委托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条附注:《
刑事诉讼法》第32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
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
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