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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权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80、3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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