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公安机关的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权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
违法行为: (一)对
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诱供的; (二)对
被害人、
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
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
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
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
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
孳息的; (九)违反
刑事诉讼法关于
决定、
执行、变更、
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
羁押和
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行为的。――――《人民
检察院刑事
诉讼法规则》第380、3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