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处置其封存、扣押、冻结
被告人财务及其孽息的职权:人民
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
被告人财物及其
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
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
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
民法院作出
生效判决后,由人民
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
国库。 (三)
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
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
执行回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