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检察院处置其封存、扣押、冻结被告人财务及其孽息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处置其封存、扣押、冻结被告人财务及其孽息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处置其封存、扣押、冻结被告人财务及其孽息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8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在邮电机关和金融机关解除冻结之前要求通知的职权下一篇人民检察院复议公安机关申请的不予逮捕的案件的职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