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批准
监视居住的
权力:人民
检察院对符合下列
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批准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不予
逮捕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
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
侦查羁押、
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
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