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检察院批准监视居住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批准监视居住的权力

摘要

人民检察院批准监视居住权力: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批准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3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批准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下一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职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