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
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的职权:人民
检察院认为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确有
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
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
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
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审判人员在
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