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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职权: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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