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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的权利

摘要

人民警察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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