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警察的
权利: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
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
治安秩序的
行为; (三)维护
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
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
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 (六)对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
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
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的
罪犯和
监外执行的罪犯
执行刑罚,对被宣告
缓刑、
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
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