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要求承运人
保证人身安全的
权利:该权利不仅是旅客的主要权利,亦同样是承运人的
法定义务。承运人在运输中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旅客的安全,根据我国的《
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不论是持正常票的旅客还是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 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承运人能够
证明伤亡上旅客故意、重大
过失造成的或者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均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无
过错责任,其
免责事由只有两条:第一;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旅客对于伤亡的发生只有一般过失,则承运人不能免责;第二: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伤亡,如果非旅客自身健康原因而是因
第三人行为造成、旅客伤亡的,则承运人不能免责。《
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