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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高法发[2007]9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000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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