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95号
市第一、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立案庭; 各区、县人
民法院,各
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适用该《办法》,高院立案庭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在
国务院、市政府或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或解释前,请各院遵照该《意见》进行立案。另,为保障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立案工作效率,我庭制作了《诉讼费用交纳
告知书》,各院可根据本院立案工作情况参照适用。
当事人签收后,《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应
作为卷宗材料入卷。
附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
2、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
一、几类
案件的收费
标准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
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二、关于预收
案件受理费问题
1、
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按照案件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
起诉时
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
重审的;
(三)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
产权案件,立案时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3、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
简易程序范围等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
4、立案时如按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了案件受理费,立案庭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案件在审理阶段
审判庭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需补足案件受理费。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新收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2:
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
本案我院暂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了案件受理费,如本案在审理阶段审判庭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请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