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①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②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①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③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一)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
1、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绝大多数事实上没有被当作法看待,没有起到法所应起的作用。
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形成的制度和规则中,有很大一个数量,或是未能有效实行,或是未能较好实行,或是全然未能实行。
(二)立法方面造成法的难行的表现
1、立法违背科学,或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使法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
2、许多法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使人们在应用和遵守时难以准确把握;或是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弹性过大,使人们在应用和遵守过程中各自为政,以至同一规定产生不同实施结果。
3、许多法的规定不严谨、有漏洞、不合法理,给实施带来很大麻烦。
4、许多法的规定缺少配套规定,无法实行。
5、许多法的规范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兑现这些规范的授权性、鼓励性规定,也无法处罚触犯这些规范的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6、大量法的规定滞后问题严重,有的规定也不适当的超前,实施前者往往阻碍社会发展,实施后者往往失却必要的社会基础。
7、有的法的规定所立所禁不能恰到好处,在实施中往往引出不利的结果;或是宽严失度,在实施中失却群众基础;或是过简或过繁,在实施中有失于自由裁量失度,或失之于顾此失彼。
8、不少规定不合国情、地情、民情,不切实际,难能贯彻实施。
9、有的法是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的,有的法是盲目制定的,有的法制定和变动缺乏严肃、慎重的态度,或制定得过于匆忙、草率,变动过于滞后或频繁,也难以实行。
10、有的法虽然本身并无毛病,但起草时没有充分考虑实施它们所需具备的人力和物力保障,法产生后这种人力、物力保障又未能及时具备,因而也难以实行。
(三)中国法之不行的另一个特别重要的根源,在于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来执行,通过行政机关的这种所谓执法行为,使法得以实现。
(四)中国司法的弱化,是法之不行的另一个基本的根源。
(五)在中国,法之难行,法学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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