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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摘要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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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概念编辑本段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编辑本段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海上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

  (1)海上旅客以及自带行李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2)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编辑本段


  在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减轻和免除编辑本段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经证明此类物品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此类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编辑本段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除承运人和旅客书面约定更高的赔偿责任限额外,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4)旅客自带行李、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编辑本段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法律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法律有关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法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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