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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是实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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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概念编辑本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是实际承运人。

承运人的义务编辑本段


  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首先,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其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可以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与托运人达成任何协议。

  (2)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3)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4)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该义务的行为

  (5)迟延交付的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未能在该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6)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7)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法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有效。

承运人的一般免责情形编辑本段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5)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除以上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承运人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承运人的特殊免责情形编辑本段


  (1)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2)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约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约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赔偿额的确定编辑本段


  (1)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额。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具体确定赔偿额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2)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包括:

  一是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二是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适用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

  三是限制赔偿责任规定的适用。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包括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其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行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可以援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以及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

  四是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的排除。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以及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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