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但不包括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1.承拖方的权利。
承拖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1)费用请求权。有权要求被拖方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2)对被拖物的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承拖方有权将被拖物留置。
(3)合同解除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起拖前解除的,除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应当退还已付拖航费。
(4)拖航合同一般都约定,承拖方(以拖轮船长为代表)有指挥航行的权利。
2.承拖方的义务。
承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1)提供适航、适拖拖轮。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2)依约对被拖物接拖、拖带航行,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履行合同。
1.被拖方的权利。
被拖方的权利主要有:(1)要求承施方按照拖航合同的约定将被拖物从一地拖至另一地。(2)合同解除权。与承拖方相同。
2.被拖方的义务。
被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1)使被拖物适合拖航。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配合拖轮航行的义务。
(3)保证其指定的起拖港、目的港和中间港为安全港口。
(4)依约在目的港接受被拖物。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但是,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的约定时,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二)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下一篇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