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虽为无因关系或抽象关系,但总有其发生的事实关系,进一步说,当事人实施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总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存在,票据关系在这些已有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通过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始得发生。因此,基础关系属于事实关系。基础关系之内容全为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故基础关系均属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虽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但票据法并不对它进行规范,只能适用民法上一般债权之制度。
(一)票据原因关系
(二)票据资金关系
(三)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使用票据的合同关系。简称“预约关系”或“票据预约”。
票据虽为有效之支付结算工具,但毕竟不能取通货而代之。原因关系发生时,当事人是否使用票据,使用何种票据,一般要预先约定,并具体商定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然后再出票,授受票据。此种关于使用票据的预先约定,与票据行为有关,同票据关系则无涉。换言之,原因关系发生时,因有票据预约,才得为票据行为;有票据行为,才生票据关系。票据预约是民法上之预约合同,依民法上的债权合同制度办理,票据法不作规定。票据预约是否成立,票据行为是否按预约实施,对票据关系毫无影响。
票据行为实施,票据关系发生,票据预约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