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立意,就是提炼并确立文章的主题。法律文书的主题指制作主体依法对诉讼过程中某一具体问题所持的观点。
确立法律文书的主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客观性?
种类繁多、作用不一的法律文书,不论是公开的,还是内部使用的;不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虽然它们所反映的案情千差万别,适用法律各不相同,但其主旨的确立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客观、真实,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这一点与文学创作有着截然反差。文学创作的主旨除了具有客观性外,还允许主观性的存在,即作者的思想、人生观等对于主题的提炼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同一事物,相同材料,不同作者所得出的主题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法律文书的主旨是绝对排斥主观意识的。因此,办案人员必须首先接触案件事实材料,从真实情况出发,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精心研究,并依据有关法律,形成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识。绝不能凭主观臆测夸大或缩小案情,如果是这样,即使适用法律再准确,语言表述再精彩,也难以对案件形成正确处理,只能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由此可见,案情事实(材料)是第一性的,主旨是第二性的,只有从全部材料出发,深入细致分析研究,才能揭示本质,否则,我们司法机关的形象将会受到极大损害。
二、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法律的运用和具体化,因而其主旨的确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体现法的观念、法的精神和法的意志,体现国家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使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法理水平。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主旨一般比较容易确立,这主旨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争执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益(诉讼标的)。而刑事案件的主旨,就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但是,这种罪名的确立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基本特征,对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才能得到正确认定。因此确立刑事案件的主旨,就必须分析研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和手段、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等等。
可见,司法文书的主旨的确立,不仅要求制作主体对案件事实的特点了如指掌,而且还要求对有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以及法学理论运用得准确、恰当,具有针对性。
三、鲜明性?
法律文书主旨必须明确、突出、集中,一目了然,绝不能隐晦、含糊或让人产生歧义和误解。一部文学作品的主题有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产生争议,然而法律文书却极力避免这种情况。制作主体对案件的性质持何种观点,是与非、罪与非罪、肯定与否定都应清清楚楚鲜明地予以表达。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才能促使当事人明白如何遵纪守法,才能不断地加深公民的法律意识。例如一起因赌博离婚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而且男方(被告)对自己赌博的恶习表示彻底悔改,在制作调解书时,出现了“以不离为宜”的商榷性用语,这是不恰当的,离或不离应明确肯定,绝不能让略带犹豫的语言出现在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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