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股权证发行)
ХХХХ
公司(发行人):
按照《
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
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
法律顾问,就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
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
诉讼、
仲裁或
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
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
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 发行人
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 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 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ХХ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
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和
道德规范,对发行人ХХ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附则: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 份。
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
签字后方可生效。
ХХ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