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
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