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
人民法院
申 请 回 避 决 定 书
(×××× ) ×× 执×字第×× 号
本院在审查(
执行听证)…… (写明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申请…… (写明申请人要求执行
法官或者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要求其
回避的理由)本院院长(或本案
审判长)认为,…… (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
决定如下:
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或“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此句不写)。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判人员严格执行
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
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
使用。
二、人民
法院对
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三、根据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
引用民事诉讼法或者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应
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