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高检规定》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高检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
免除刑罚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
不起诉决定:(1)被
胁迫参与
犯罪的;(2)
犯罪预备、中止的;(3)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5)因
防卫过当或者
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6)有
自首或者
重大立功表现的;(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这一规定细化了
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
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