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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摘要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高检规定》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高检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的;(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这一规定细化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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