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
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对于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来说,除了享有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特殊权利。比如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满18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在
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是
未成年人而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承担
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为其提供
辩护。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
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
公开审理。《公安部规定》第5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所和影像。《高法规定》第19条指出,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
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
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
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
监护人或者成年近
亲属不到庭的,人民
法院应当记录在卷。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人设置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