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还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这种委托辩护需要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进行,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可分三种情形:(1)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2)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
案件移送到
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
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
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
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
侦查终结、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机关应当如实
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的规定,
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