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
辩护,是指当
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
人民法院指定承担
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为
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一经人
民法院指定,便具有
强制辩护的效力,
被告人有权拒绝不称职或不合心意的律师辩护,也可另行要求指定其他辩护律师,但不得拒绝人民
法院的依法指定。通过
法律援助的程序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既有利于切实保障辩护的质量,同时也与国际刑事
司法准则相协调。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
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我国的指定
辩护制度,基本体现了上述国际性文件精神。
被告人没有
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的人;(2)
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
死刑的人。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
标准的;(2)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
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
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
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
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
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
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残疾人、未
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可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由此可见,我国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