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缓和的办案方式
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除了要严格限制
强制措施的适用外,还应当
使用相对缓和的
侦查方式。比如,原则上不得对未
成年人使用械具,对于确有行凶、逃跑、
自杀、自残等现实
危险而必须使用的,应当掌握必要的限度。《公安部规定》第22条规定,办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白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
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高检规定》指出,对于确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高法规定》则要求,在
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
被告人使用械具。未成年
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
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
审判人员的提问、
宣判时应当起立。
另外,公安司
法人员在
讯问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到场。办案人员还要注意讯问的语气和方式,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3条,讯问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
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高法规定》明确指出,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
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法庭
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
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
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
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
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总之,要时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