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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缓和的办案方式

摘要

 相对缓和的办案方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除了要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外,还应当使用相对缓和的侦查方式。比如,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人使用械具,对于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现实危险而必须使用的,应当掌握必要的限度。《公安部规定》第22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白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高检规定》指出,对于确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高法规定》则要求,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
另外,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办案人员还要注意讯问的语气和方式,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3条,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高法规定》明确指出,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总之,要时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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