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一)
执行机关及
交付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
公安机关。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
罪犯在押,第一审人
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
强制措施的
决定,改为
监视居住或者
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
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二)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根据
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期限内
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
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审判新罪的人民
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应对原判决、
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
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
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