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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摘要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国家机构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通常地,一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等各种因素综合决定的。目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大致可以分为垂直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和双轨式领导体制三种。
建国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曾分别实行过垂直领导体制、舣重领导体制和“一重领导、一重监督”的领导体制。我国目前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体制是由1982年宪法确立的。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虽然从整体上适应了我国当前的政治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干部管理、经费保障、案件处理等方面,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使得省级以下的地方检察机关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尚需改革完善。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还包括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各国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一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制”两种。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据此,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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