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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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