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
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
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
财产造成
损害,但是
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
道德和
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
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
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
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
国家法纪和
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适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
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又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
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要看他释放是否在五年内,如果是五年内会从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