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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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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合法的贵族政治和某种程度的封建制度的统一体,表现为全部社会成员都法定地属于社会的一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则包括其余的社会成员如工商业资产阶级、城市工人和穷困的农民,并由此确定个人的权利、地位和威信。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地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法国大革命经历了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非常共和国和宪法共和国等几个阶段。在革命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决定了法国宪法产生的特色:第一,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宪法充分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第二,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最后到颁布共和宪法的过程;第三,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不仅是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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