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
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
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
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组织政府,成为13个共和国。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
邦联条例》。《
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北美13州联合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
主权、
自由和独立,各州
议会选派代表组成
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经9个以上的州同意.可以行使
宣战、媾和、派遣和接受
大使、
决定海陆军编制等
权力。《邦联条例》建构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
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
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个能有效协调国内各种关系的国家已势在必行。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有12个州的55名代表与会,在经过历时3个多月的激烈斗争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
代议制政府等原则,规定了
宪法修改的
特别程序,并于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
宪法修正案组成的《
权利法案》,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
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
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
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实行
联邦制成功地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
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
宪法解释和创设
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1789年宪法生效后,
作为对宪法的补充,1791年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涉及
公民权利,被称为《
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前,分别于1798年和1804年颁布生效了第11条宪法修正案和第12条宪法修正案。南北战争
期间及以后分别于1865年、1866年和1870年颁布了第13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和第15条修正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又先后通过第16条修正案、第17条修正案、第18条修正案和第19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以涉及
公民权利的居多,除《权利法案》外,还有南北战争修正案和有关妇女
选举权的修正案。迄今一
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联邦最高
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
政党、
总统和国
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国宪法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主义的解释所阐明的
默示权力,以及以总统为中心的
内阁惯例等都发展了美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