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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摘要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组织政府,成为13个共和国。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北美13州联合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主权自由和独立,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经9个以上的州同意.可以行使宣战、媾和、派遣和接受大使决定海陆军编制等权力。《邦联条例》建构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个能有效协调国内各种关系的国家已势在必行。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有12个州的55名代表与会,在经过历时3个多月的激烈斗争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等原则,规定了宪法修改特别程序,并于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

  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1789年宪法生效后,作为对宪法的补充,1791年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涉及公民权利,被称为《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前,分别于1798年和1804年颁布生效了第11条宪法修正案和第12条宪法修正案。南北战争期间及以后分别于1865年、1866年和1870年颁布了第13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和第15条修正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又先后通过第16条修正案、第17条修正案、第18条修正案和第19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以涉及公民权利的居多,除《权利法案》外,还有南北战争修正案和有关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迄今一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党总统和国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国宪法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主义的解释所阐明的默示权力,以及以总统为中心的内阁惯例等都发展了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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