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变更情况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被保险人变更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增加员工而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在到达日之后,则自该起保日零时起生效。但新增的被保险人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所属人员离职、退休、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限制或其它原因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通知退保日在到达日之后,则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终止。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