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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害保险

摘要

Injury Insurance,又称“意外伤害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其受到意外伤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保险公司承保人寿保险时,常附加承保伤害危险。伤害保险可以具体分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中国保险公司开办的伤害保险项目主要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普通伤害保险等。凡供职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的,都可以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其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般为1年。保险期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24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经保险人同意续保的,保险期间继续有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固定的数额。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之外,投保人还可以投保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并另为约定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死、致残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被保险人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者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除前述之外,被保险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者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能力的程度,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额。再者,投保人投保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应当给付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超过约定额度以上的全部医疗和医药费用。但是,因为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残、自伤或者为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故意或者诈骗行为;(3)被保险人有意识地为不必要的冒险行为;(4)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致死亡或者残疾;(5)战争或军事行动;(6)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列其他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但是,投保人加保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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