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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地上权

摘要

Residence Superficies,以承载住宅所有权为目的而设立的地上权。在德国民法中,住宅地上权表示为“Wohnungserbbaurecht”。所谓住宅所有权,是指包含多个居住单位的高层或多层建筑物内多个居住者的所有权,即公寓性住宅的所有权。住宅所有权必须在他人土地上设立,为了保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利益,无须与土地所有权协商,住宅所有权人团体对于承担住宅所有权的土地依法享有住宅地上权,故它是法定地上权。住宅地上权是一种按份共有地上权,该性质不能由当事人协商改变。按照德国住宅所有权和永久居住权法的规定,住宅地上权支配的土地,包括全体特别所有权人的住宅所占据的土地上下的空间,也包括不为居住目的但是为行使该地上权所需要的建筑物所占据的空间。住宅地上权实际上使得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处于无法行使的境地,故在当代德国,住宅地上权主要设立在公有土地之上,是政府实现福利制住房的重要手段。住宅地上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专门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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