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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举证责任

摘要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司法实践特别是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来证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损害的发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生产者的这种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详细分析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比如,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紧急制动时车后轮抱死造成车辆甩尾发生事故。路面留下的轮胎刹车痕迹能够表明两后轮胎在事故发生前处在抱死滑动状态。但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仅仅对车辆的刹车系统做了静态的检测,就得出结论制动系统正常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ABS系统发生作用时的状态是在车辆运动中、制动时发生作用的,仅静态的检测勘验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事故现场轮胎刹车痕所标明的ABS失效的缺陷依然没有排除。因此,这份鉴定报告或者技术分析没有达到生产者免责的目的,生产者还要承担产品责任。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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